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院前医疗急救号码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