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急救网络医院对急救站(点)采取个人承包或者变相承包形式运营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