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急救中心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