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患者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结算清单制度,并提供有效票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患者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有关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