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明确急救站(点)设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保障急救站(点)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