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建立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并逐步提高市急救中心设置急救站(点)的占比。

本市推动陆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建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