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救护车活动半径三至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点);人口密集的地区每二十万人口设置一个急救站(点)。其他区域每个建制镇(街道)设置一个急救站(点)。

急救站(点)的配置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