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外国公民,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献血,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配偶父母在本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参照本条例享受优待。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