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献血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