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故意献血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