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血站、医疗机构未履行献血者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