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民无偿献血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可以给予补贴或者补休。

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献血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可以享受学校德育学分考核加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