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献血者及其亲属的临床用血费用由医疗机构通过献血工作信息平台直接核销。医疗机构暂不具备直接核销条件的,由血站核销。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