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外,本市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参加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免费体检;
(二)除临床急救用血外,优先安排献血者医疗临床用血;
(三)患大病并有特殊困难的献血者,可以申请无偿献血者大病救助金。无偿献血者大病救助金来源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可以接受社会指定捐赠;
(四)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献血、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进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市积分入户加分政策。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