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第二十六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医疗临床用血计划,建立用血申请、审批、评价和公示制度,定期开展对医务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加强医疗临床用血管理,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