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按照规定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并与献血工作信息平台联网。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