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第二十四条有效献血者献血后,血站应当依法颁发《无偿献血证》,可以发放献血纪念品。单位完成年度献血计划后,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颁发《完成献血计划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