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第十七条有效禁止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