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第十八条有效血站应当建立采供血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一)采血量、供血量和血液库存量;(二)临床用血费用免交数额;(三)采血点服务时间、地址和联系方式;(四)举报投诉受理方式及其程序。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