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血站应当建立采供血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采血量、供血量和血液库存量;

(二)临床用血费用免交数额;

(三)采血点服务时间、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举报投诉受理方式及其程序。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