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第十六条有效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以下称血站)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采集、检测血液和制备血液产品;(二)负责医疗临床用血业务指导;(三)提供血型鉴定、疑难配型、团体献血预约等服务;(四)受理献血服务和血液质量举报投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