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以下称血站)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采集、检测血液和制备血液产品;

(二)负责医疗临床用血业务指导;

(三)提供血型鉴定、疑难配型、团体献血预约等服务;

(四)受理献血服务和血液质量举报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