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发生医疗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以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应当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动员和组织公民紧急献血。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