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动员和组织第十四条有效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献血预备人员信息库,鼓励公民自愿加入,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单位员工自愿加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