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动员和组织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建立具有高危行为献血者的筛查和屏蔽制度。属于国家《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规定的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不得献血,采血点不得采血。公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疾病控制、医疗机构等应当向献血工作信息平台提供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名单并及时更新。采血点应当严格筛查,对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人员予以屏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