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献血条例/第二章 动员和组织第十二条有效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献血工作信息平台,连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疾病控制单位和医疗机构,实现信息发布、采供血安全、医疗临床用血调配和费用核销、应急用血管理信息化。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