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七彩丹霞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采石、取土、探矿、开矿、放牧、砍伐等;(二)修建与七彩丹霞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三)踩踏、攀爬、涂污、刻划、种植等对七彩丹霞有损害的活动;(四)擅自采集标本和化石。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