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取土、探矿、开矿、放牧、砍伐等;

(二)修建与七彩丹霞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踩踏、攀爬、涂污、刻划、种植等对七彩丹霞有损害的活动;

(四)擅自采集标本和化石。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