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审核。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

(二)影视作品拍摄;

(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四)举办游乐、体育等活动;

(五)影响七彩丹霞景观的活动。

经批准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的,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当向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提交副本存档。

活动承办单位应当保护活动场地及周围的资源和环境,活动结束后,负责及时恢复环境原貌。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