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