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管道企业制定的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含每个高后果区的现场处置方案。管道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政府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高后果区情况变化时,管道企业应当更新或者重新制定高后果区现场处置方案。

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组织管道企业和高后果区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