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拖欠临时用地相关补偿费用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退还、补付有关款项,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