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管道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高后果区的安全宣传。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宣传标语和安全提示,并设置逃生路线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