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高后果区作为重点监督管理区域,加强所在地管道高后果区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管道企业采取必要技术防护措施、落实巡护要求,保障管道安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