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道高后果区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管道企业的高后果区风险防控联动机制,督促管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高后果区的重要事项。管道企业应当履行高后果区风险管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高后果区安全风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