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管道企业的高后果区风险防控联动机制,督促管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高后果区的重要事项。

管道企业应当履行高后果区风险管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高后果区安全风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