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道运行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管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管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管道企业、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管道企业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鼓励有条件的管道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支持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管道企业与邻近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协作机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