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道运行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施工单位依法提出的施工作业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施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协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处置项目施工与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