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道运行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需要重新启用的管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标准和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