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重新启用的管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标准和条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