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道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编制、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可能涉及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管道企业的意见;确需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编制、调整其他专项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解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