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临时用地复垦的责任主体。管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