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土地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就耕地保护等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反映该项工作开展情况、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