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