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四节 宅基地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本村村民的宅基地用地需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等多种方式,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