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