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