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无需办理用地预审。

按照规定应当办理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