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储备土地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土地储备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