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社会保障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等费用直接发放至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征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供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和具体名单,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供。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