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二十六条有效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