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