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征地申请获批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土地征收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征地批准文件;
(二)拟征收土地的面积、坐落、四至范围;
(三)拟征收土地的用途;
(四)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五)实施征地行为的时间;
(六)对征地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由组织土地征收的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