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过半数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