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二十一条有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依法办理:(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二)拟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三)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四)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五)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六)批准土地征收;(七)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八)支付应缴税费款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九)交付土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