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依法办理:

(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拟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三)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四)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五)提出土地征收申请;

(六)批准土地征收;

(七)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八)支付应缴税费款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九)交付土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