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